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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安政通〔2018〕4号 | 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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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电动自行车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
为进一步加强本县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,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、销售企业(商家)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确保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顺利实施,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、浙江省公安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浙经信轻纺〔2018〕207号)要求,结合我县实际,现通告如下: 一、本县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(含其他二轮电动车),符合《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》(以下简称公告)的,应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;不符合公告的应于2019年03月31日前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。 二、经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,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。 三、自2019年4月15日起,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。对违反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,车辆列入《公告》的,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;车辆未列入《公告》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,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。 四、禁止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、三轮电动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。销售企业、商家应通过店堂告示、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,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《公告》。因销售企业、商家未明确告知或者告知不真实、不全面,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《公告》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,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,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、商家退货或者更换。 五、本通告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。
安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| 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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